2022年1月,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行使(非机动车道内停放朱某等九辆违停机动车),遇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向右变向,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制动避让时摔倒,造成吴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道路为车辆分车分向式通行,单侧仅有一条机动车道,南侧非机动车道设有停车位,由东向西方向有禁止停车标志。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因事发时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载明上述事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此后,吴某将王某以及违停的多辆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所有人、保险公司等二十多个主体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
本案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汽车向右变向时未提前打转向灯且疏于观察右侧来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朱某等多人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致使吴某只能借用机动车道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而吴某自身在借用机动车道行驶时未注意安全,遇情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本次事故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朱某等违停车辆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40%的责任由吴某自行负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涉案的王某以及违停的朱某等人均驾驶机动车辆,朱某等依次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导致该路段的非机动车只能借用机动车道行驶,与机动车共用机动车道,其违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造成吴某伤害均负有过错;王某明知右侧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用,其行驶的机动车道有非机动车借道使用,在驾驶汽车向右变向打算停车前未提前打转向灯,在向右变向过程中未注意安全疏于观察右侧来车,其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吴某伤害也负有过错;吴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借道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遇王某变向处置不当,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上述各方过错,确定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朱某等违停车辆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40%的责任由吴某自行负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法条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可知,“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只要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就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所驾驶车辆以及违停在路边的朱某等多人的车辆虽均未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直接发生碰撞,但其均对于吴某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需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状况愈发复杂,借道行驶、路边违停、占道超车等一些看似并不严重的小问题,却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大隐患。因此,市民朋友们出行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刘晓成 承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