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严厉打击惩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其中,由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办理的“溧阳市姜某某非法占地案”“镇江市丹徒区高某、周某某非法占地案”两案入选。

  溧阳市姜某某非法占地案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姜某某以挖鱼塘为名租赁溧阳市天目湖镇某村耕地,姜某某雇佣挖机和运输车对上述地块进行非法取土,并将土石卖与溧阳市某高速公路工地牟利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其间,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开展现场调查,并向其制发文书,要求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但姜某某仍继续进行非法取土卖土,直至2020年1月间方才停止。

  经现场勘测和鉴定,姜某某占用农用地共计38.41亩,其中34.87亩耕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被开挖深度为5.5-9米,耕作层被深挖剥离或压占破坏,耕地功能已丧失或严重损坏。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镇江市丹徒区高某、周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与镇江市丹徒区某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组土地58亩进行苗木移栽,租期为五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55200元。2020年3月开始,由被告人高某负责协议签订、协调矛盾等事项,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渣土来源、现场管理等事项,共同以出售自制“土票”的方式接收废弃渣土、砖块、石头等堆放于涉案土地。2020年8月14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告人高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被告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停止,至2020年11月,共计倾倒上述废弃物约7200车于涉案土地,收取倒土费432500元。经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土地由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组成,总面积为37.62亩,其中耕地面积35.56亩(含13.02亩属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2.06亩。涉案土地范围内渣土中含有大量泥土和建筑垃圾,已被严重毁坏,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较大,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1200元,连同被告人高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1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镇江市丹徒区高某、周某某非法占地案”中,两被告人以移栽苗木名义租用农用地,实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联系废弃物予以倾倒,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数量都超数量较大标准,而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溧阳市姜某某非法占地案”中,被告人姜某某对农田进行非法取土牟利,造成农田的耕作层被深挖剥离或压占破坏,耕地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后果。对此类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大肆毁坏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