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日,刺猬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乱捕滥猎小刺猬,可是会触犯法律被判刑的。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每年四五月期间,采用夜间照明(手电筒光照)行猎的方法在常州市新北区某乡镇的河边捕猎刺猬,并将刺猬肉食用,毛皮晒干后准备用于销售。2021年11月30日,常州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邓某某暂住地查获已风干的野生动物皮93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90张动物皮张为刺猬皮张,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进行认定,涉案90只刺猬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

  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赔偿猎杀案涉刺猬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0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刺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邓某某认罪认罚,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查获的野生动物皮张93张,由扣押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处理。(黄剑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