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间本应和谐相处,合作完成各项工作,然而因个人原因产生口角,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徐某与李某在某机械公司同一车间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因风扇摆放位置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徐某摔倒在地,导致徐某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徐某因被打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徐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某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人身损害的费用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打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徐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案纠纷的引起,徐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李某的侵权责任,酌情减轻李某10%的民事责任。因李某已被刑事处罚,徐某要求李某承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判决李某赔偿徐某损失共计4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执行工作任务”的界定至为关键。本案判决从具体案情出发,就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与职务行为无关的琐事造成他人损害,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边界,即员工的致害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领域,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否则将会无限增加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