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局告知我们可以通过合规治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处罚后,我公司立即提出了合规申请,对相关问题进行合规治理并出具合规评价报告。通过合规审查后,生态环境局依法撤销了对我公司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非常感谢法院和生态环境局的指导,我们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将企业生态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庭审室内,A公司管理人员如是表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未建危废台账,受到行政处罚
原来,A公司是一家经营精密管件加工的公司,刚从外地搬迁至南通经营不久。2023年2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A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仓库内贮存有废油漆桶、废油等危废,但从产生危废以来一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对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A公司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坚持能动司法,推动合规治理
A公司的违法行为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但其产生的危废数量不多,且尚未进入外环境,属于两年内首次出现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行为,符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涉行政处罚企业合规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治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向A公司释明上述涉行政处罚企业合规治理方案,告知A公司可以向其提出合规治理申请,若能完成合规治理并通过合规审查的,可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承办法官吴亚红了解情况后表示,“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既然A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开展合规治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希望公司能够认真按照《方案》规定的合规治理方式进行整改,同时也希望生态环境局能够给予企业充分的指导,法庭也将充分给予公司合理时间开展合规治理。”
“好的,我们已经向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合规治理申请,下面我们将按要求编制合规实施方案,对公司涉环保事项进行合规治理,争取早日达到合规治理的标准。”公司管理人员当庭表示。
现场检查验收,实质化解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合规治理,10月13日,承办法官吴亚红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环保专家一同至A公司对其合规治理情况开展验收,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到场监督。
经现场查看,A公司按要求编制了合规治理实施方案,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厂区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台账的记载予以现场指导。
日前,吴亚红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由于A公司已完成行政处罚的合规治理工作并经专家审核通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对A公司未建立危废台账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A公司亦向如皋法院申请撤回对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诉讼,该案最终得以实质化解。
大家可能会疑惑,本案行政处罚明明于法有据,为什么通过合规治理,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了呢?
【法官说法】有经营就有风险,行政法律规范涵盖领域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对现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由于部分经营者法律知识欠缺,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触犯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从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不仅可能要支付数额不小的行政罚款,在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方面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所谓企业行政合规,是指允许企业通过建立合规机制的形式获得行政机关减免行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行政合规追求的责任减免与依法行政追求的责任科处并不兼容,但针对特定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之进行合规治理不但同样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也进一步督促了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允许企业进行合规治理,并不是对行政处罚“一免了之”,而是为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可能。
本案的行政处罚虽于法有据,但为避免“就案办案”,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导向,综合考虑A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创新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合规治理”方式,推动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法院组织下,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合规治理进行全过程指导,并通过多方联合验收的方式保障企业整改成效,再将企业整改效果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为涉企环保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提供了新路径、新方法。(方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