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般小区内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公有部分占为己用。业主在对公共通道进行使用时,不仅要考虑到正当性,也要考虑到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对邻居造成影响,是否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王某为江阴市某小区三号楼502室的业主,胡某为该小区三号楼501室的业主。王某502室的入户门朝向北侧过道,胡某的501室进出需经过502室入户门对着的北侧过道,北侧过道为公共区域。王某对502室进行装修时,将502室的入户门由原来的内开门改成外开门。胡某发现后立即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将修改后的外开门改成原设计的内开门,但王某未予理会。后胡某将王某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王某将门恢复原状。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502室房屋在交付时的入户门为内开式,王某擅自将入户门的原有设计改装成外开式,从门外公共通道的宽度看,入户门向外开启会给相邻的501室胡某家中人员的通行带来不便利和安全隐患,妨害相邻方自由通行、安全通行的权利,王某不能因考虑自己的便利使用而损害相邻方权利,即使王某承诺开门前会从猫眼观察门外情况,但猫眼的可视范围有限,不能排除儿童行走、快速行走可能产生的开门瞬间的碰撞,虽然目前尚未实际发生事故,但胡某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王某将江阴市某小区三号楼502室的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恢复至朝内开门。

  实践中存在很多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比如在通道内堆放垃圾、将通道拦截据为己用及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这些将公有部分占为己用的行为,不仅影响了邻居出行,更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对这些不文明、不友善的行为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孟子曰: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邻里间遇事要多商量,与人为善,邻里和睦,不仅是一种幸福,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本判决旨在倡导民事主体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法院力争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做到通过一案领一方之风,宣传中华民族美好品德之风。(任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