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推广商品房过程中,往往会以发布销售广告、在售楼处设置展示沙盘、发放书面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对房屋的户型结构和设施的具体说明,相关宣传和说明内容可能会对购房人的购房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在前期宣传过程中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有可能与前期的宣传允诺不符,导致购房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开发商根本违约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甲某、乙某两人因购买房屋到丙公司售楼处观看涉案楼盘。售楼处展示的沙盘模型明确标示111号别墅与112号别墅相连,111号别墅与110号别墅则不相连。甲某、乙某看中了连在一起的111号和112号两套别墅。2021年6月25日,甲某、乙某分别与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乙某分别向丙公司购买111号和112号别墅,合同附件平面图显示两套别墅与沙盘标示一致。后甲某、乙某发现丙公司在建造时将111号、112号双拼别墅变更为联排别墅。甲某、乙某认为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委托律师向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丙公司认为双拼别墅改为联排别墅对房屋的使用和功能并不会产生影响,不影响甲某和乙某的购房目的,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此引起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所希望得到的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甲某、乙某因沙盘标示涉案别墅为双拼别墅而产生购买意愿并与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也显示涉案别墅与相邻的别墅不相连,可以认定甲某、乙某购买涉案别墅除了居住、使用的一般需求外,还具有对于双拼别墅的特定需求。丙公司对于涉案别墅是双拼别墅作出了具体确定的标示,且该行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丙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甲某、乙某交付双拼别墅构成违约,并导致甲某、乙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甲某、乙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江阴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解除甲某、乙某与丙公司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丙公司向甲某、乙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丙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前,要全面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要求开发商对其宣传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的说明,同时注意保存各种宣传资料,必要时还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和视频,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客观地将房屋的各项信息告知购房人,对于可能影响购房人合同目的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不得刻意隐瞒,否则一方面会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