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2019年3月起,郑某租赁小作坊用于生产消脂茶等产品,至2022年3月总计销售1182包,金额243408元。2022年3月5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郑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生产消脂茶,后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街道办。街道办立案调查后,认定郑某生产售卖消脂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遂对郑某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郑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街道办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郑某以行政机关对消脂茶定性为食品没有依据、案涉处罚过重等理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根据案涉消脂茶的主要用途、工序将其定性为食品,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对郑某作出处罚,处罚幅度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
本案系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例。案涉消脂茶系“代茶饮”,属于食品而非药品。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本案中,法院全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支持行政机关对案涉违法行为予以严格处罚,一方面充分表明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对增强各类市场主体法治意识、预防违法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