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海门区某乡镇农田承包户夏某某经培训取得了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书,并购置了一台某大牌农用无人机为其父亲租种的农田施肥、播种作业。2023年8月5日下午,夏某某操作无人机进行农田施肥作业,临时聘用姜某某等人从事帮工。但夏某某并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未确保与障碍物、人员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即进行起飞操作,致使无人机螺旋桨叶片击中姜某某腿部,姜某某因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

  同年10月26日,海门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海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阅卷审查,发现此案属新型案件,如何定性需进一步研究,遂决定赴现场调查核实该案是否属于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的事故,以及事故原因和夏某某的责任。通过在案发农田现场勘察,询问村、镇干部,查看损坏的无人机实物,与办案民警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再结合夏某某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田块系由种植户承包后进行机械化耕作,认定事故发生于农业生产、作业领域,夏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依法将夏某某所涉罪名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官到案发农田现场勘察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专业性,承办检察官还邀请了应急管理和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两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研讨,提供专业意见。两人均认为,农用无人机属于新型农用机械,夏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支持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之后,海门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4日将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举行检察建议必要性公开听证会

  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农用无人机等新型机械越来越广泛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作业当中。为此,承办检察官同步开展了涉农社会治理相关问题调查,依据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海门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了加强农用无人机监管的检察建议,内容包括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部署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

  2024年3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海门区检察院邀请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农田承包户、农用无人机操作手等涉农人员共2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庭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海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徐锦前表示:“无人机的监管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我们已经对种植户进行排查,跟他们签订了无人机使用的责任状,下阶段,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更加具体的监管措施。”

  “我没想到操作无人机一时疏忽能惹这么大的祸,这个案件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触动太深了,以后一定要规范操作、安全操作。”农用无人机操作手旁听庭审后有感而发。

  据了解,目前,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正在部署开展相关摸底、培训和安全宣传等工作。(万其春、曹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