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汪某与冯某系夫妻,二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双双被判处刑罚。

  汪某在如皋本地经营一家木制品厂,2023年因劳动争议与工人蒋某在如皋市劳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分期给付5.5万元。因到期后汪某未履行分文,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玩起了“人间蒸发”,执行法官几次突袭其家中都扑了空。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汪某与丈夫冯某婚后购买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登记在冯某名下,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该车辆。

  其后,法院向汪某送达了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并向冯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夫妻共有车辆交由法院处置。但汪某夫妻二人置若罔闻,拒不交出车辆。鉴于此,法院将汪某、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陆续将汪某夫妻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对收到法院责令交车法律文书,共同商量拒不交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即表示认罪认罚,主动将涉案车辆交由法院处置,并自愿将车辆拍卖款2万余元全部用于履行该劳动报酬债务。开庭前,汪某就剩余款项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蒋某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对汪某、冯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被告人冯某虽不是被执行人,但其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具有了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其拒不协助执行,伙同被执行人汪某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慕凯 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