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伙同周甲、梁某、韩某,在未经“轩尼诗”“马爹利”“麦卡伦”等洋酒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被告人韩某、周甲父亲周乙的身份先后注册了A、B、C、D四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牟利。田某、周甲、梁某、韩某四人约定按照3∶3∶3∶1的比例共同分配淘宝店铺销售利润。田某负责淘宝店铺的接单、运营,周甲、梁某负责对接假冒洋酒的生产、发货,韩某根据周甲的安排进行假冒洋酒的生产。2022年6月18日刘某至广州与韩某一起生产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上述四家淘宝店铺累计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麦卡伦”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其中,刘某涉及的淘宝店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万余元。上述四家淘宝店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田某、周甲、梁某在实施上述共同犯罪的同时,还各自私下单独通过微信等渠道向韩某、张某(另案处理)定制并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牟利。田某于2021年以来销售上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周甲于2022年以来销售上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梁某于2022年以来销售上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韩某、刘某在生产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淘宝店铺订单以及田某、周甲、梁某的各自私人订单时,收取加工费,非法获利分别为人民币2.7万元、1.5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周甲、梁某、韩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田某等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他量刑情节,最终判决田某等五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商标象征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企业商誉以及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品牌特征,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能够直接识别出满足自身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应当严厉惩治。本案的审理,是江阴法院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对五被告人判处实刑,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互联网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利用网购平台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谨慎消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落入假货的“陷阱”。(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