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认定,餐饮公司发布的推介视频中菜品质量与实际提供的菜品质量存在明显差距,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判决消费者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减半。

  2023年,金某夫妇积极筹备儿子婚礼,想要在家中聘请餐饮服务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在家中摆设婚礼答谢宴,在本地俗称“一条龙”。金某夫妇在搜索本地“一条龙”服务资源时在某视频平台上看到某餐饮公司发布的推介视频,视频中主播展示的菜品摆盘精致、量大式美,令人食欲大振,与星级饭店亦不遑多让。金某夫妇即联系该餐饮公司,预定了最高标准午餐和晚餐套餐共20余桌,每桌均包含“帝王蟹、澳龙”等“硬菜”,约定总价11万余元,预付定金1万元。

  婚礼当日早上,餐饮公司订购的“生猛海鲜”陆续到达婚礼现场,但餐饮公司并未邀请金某夫妇或主家任何人共同拆箱验货,而是自己录像拆箱确认鲜活食材质量。答谢宴开始后,餐饮公司开始陆续上菜,但宾客发现,所上菜品没有摆盘造型,很多菜明显并非现做而是外购的制成品加热,点心、冷盘、蔬菜菜量小,部分肉类血水未处理干净,宾客意见极大。金某夫妇马上向餐饮公司负责人反映,但沟通无果。因本次答谢宴未达到“答谢”标准,宾客都不满意,金某夫妇只能在答谢宴后再次举办“赔礼宴”表达对宾客的歉意,并拒绝了餐饮公司支付剩余10万元餐饮费的要求。餐饮公司即将金某夫妇诉至海门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某夫妇对欠付10万元餐饮费不持异议,但向法庭提供了餐饮公司推介视频、答谢宴当日对菜品的录像、到场宾客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餐饮公司制作的菜品与推介视频中的宣传差距极大,提供的服务远远达不到其展示的要求,不达标的服务给金某夫妇造成极大的声誉损害和金钱损失,不同意支付餐饮服务费。餐饮公司则认为,推介视频仅为宣传促销,其和金某夫妇实际就餐饮服务品质未约定具体标准,餐饮公司提供的菜品无腐烂变质,未发生到场宾客因吃菜生病的情况,应视为提供的服务符合双方约定,金某夫妇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餐饮公司和金某夫妇系通过电话等协商交易相关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餐饮服务提供服务的标准、要求,但餐饮公司通过某视频平台介绍推广本公司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邀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邀约条件的,构成邀约。”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餐饮公司通过某视频平台介绍推广的服务视频中,服务价格明确、摆盘样式精致、食材用料充足,对服务质量的介绍信息明确具体,符合邀约条件,在双方无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构成邀约,属于双方合同内容。根据金某夫妇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餐饮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视频差距极大,特别是餐饮公司作为餐饮服务业从业者,在向主家交付价值较大的活品食材时未要求主家到场开箱验货,对主家提出的食材不新鲜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金某夫妇购买餐饮服务系为了子女婚姻庆典的重大活动,餐饮公司提供的瑕疵履行给金某夫妇造成了较大损失,并综合考虑活品食材的重大价值,最终法院酌定金某夫妇可减少餐饮服务合同尾款的50%,并驳回了餐饮公司要求金某夫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

  法官说法:

  在电商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很多传统产业都通过平台直播、视频推介等方式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增加企业曝光度、知名度,既减少了广告宣传成本,又能确保向本地潜在客户精准投送,更多享受“数字红利”。这些直播、视频实际起到原来电视、报纸等传统平面媒体广告的作用,市场经营者发布的直播、视频就应当遵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该案中,餐饮公司通过某视频平台发布推介视频,展示的内容中菜品样式、食材用量、摆盘方式、服务价格都十分明确具体,金某夫妇受到视频内容吸引选择该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双方对服务标准未另行作出具体规定,餐饮公司发布的视频所明确的标准就应当作为合同标准。餐饮公司辩称视频仅起到促销作用,其展示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应当按照菜品未霉烂变质、未造成食用人员患病作为认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无相应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做出扣减餐饮服务费50%的判决。(杨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