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如东法院分类施策持续开展“终本清仓”执行攻坚,指派专人负责终本案件管理,做好相应案件接访、回访、财产查控、恢复执行审查等工作,着力推动终本积案实质化解。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潍坊某贸易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于2015年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潍坊某贸易公司给付秦某货款1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前往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征求申请执行人秦某意见,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次“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承办法官周景阳在对该案排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潍坊某贸易公司已注销。周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注销公司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决定对该案件进行进一步深查。经依职权调取该公司全部工商档案,发现:2022年12月,潍坊某贸易公司股东卢某、谭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同时承诺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周法官将相关调查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秦某,并引导其通过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秦某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卢某、谭某,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申请对卢某、谭某的相应财产进行保全,既避免二人在收到法院变更通知后转移财产,也为后续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发现卢某、谭某名下银行存款数额巨大,且有多处房产,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变更卢某、谭某为首次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潍坊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卢某、谭某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南通中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秦某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卢某、谭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此前已保全二人名下财产,最终卢某、谭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并一次性给付140万元。该案案结事了,该终本案件顺利出仓。

  终本“不终”,小案不小办,案件一日不结、执行一日不停。如东法院将始终坚持“终本不终案”执行理念,以“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为契机,控增量、清底数、去存量,对执行积案“历史包袱”减负释压,以高质量的执行质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周景阳 包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