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某公司与承租人陈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按现状出租给陈某,租赁面积约170平方米,年租金22万元。陈某在承租前已查看现场,知晓房屋现状,后续装修并经营饭店。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该公司诉至南通崇川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陈某辩称房屋的实际租赁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故租金应按实际面积予以减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约170平方米”仅是对租赁物附带的信息说明,并非双方价格确认的依据。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应视为按套整体计租,陈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故其与公司达成按现状租赁、确定租金标准的合意,是建立在对房屋面积有清楚认知的基础上。故陈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陈某支付相应租金、利息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为由,请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差额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1.合同是否约定过以“面积×单价”方式计租;

  2.双方在签约时是否对租赁房屋的实际范围进行过现场确认;

  3.承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面积差问题后是否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异议。

  本案中,承租人陈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已现场实地察看,且在租赁期间从未就租赁面积提出过异议,可以认定承租人知悉案涉房屋现状,并认可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其承租房屋所应支付的对价,因此,陈某不得再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返还租金。

  租赁行业常见的计租方式有两种,按面积确定租金单价和按套整体计租。租赁合同通常会写明租赁物的面积与地址,但约定的租金标准并非“X元/平方米”,则推定为按套整体计租。合同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计租方式,在交付租赁物时,应对租赁物现状予以确认,如对租赁面积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黄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