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南京铁路公安处海安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查获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的男子。经查,该男子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逃避“限高令”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乘坐高铁,最终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当天22时许,海安站派出所民警余东洋在检票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男性旅客在闸机通畅、无大件行李的情况下执意要求走人工通道,并以“留胡须导致人脸识别失败”为由与工作人员争执。民警上前核查后发现,其出示的身份证与本人相貌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询问,该男子承认其真实姓名为黄某锋,因2018年农业经营亏损欠债200余万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

民警对违法嫌疑人黄某锋进行询问

  据黄某锋交代,2020年他在宾馆捡到一张名为“李某锋”的老乡身份证后,萌生了冒用他人身份购票乘车的念头。此后,他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普速列车车票进站,同时用李某锋的身份证购买高铁车票,借此规避“限高令”乘坐高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南京铁路警方依法对黄某锋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铁路警方提醒,居民身份证是公民重要身份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属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旅客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避免信息泄露,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此次事件再次警示公众,“限高令”是法院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任何试图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终将受到惩处。(张本甫 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