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5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贯彻《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特点和贯彻举措。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发布会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江苏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关键举措,为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悉,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江苏实际,在保护体系构建、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参与引导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具体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坚持系统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要求和举措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进行有机融合。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完善资金保障制度,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是体现江苏省域特点。注重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绿色发展的核心要素。《条例》充分考虑江苏省生态系统的区域性、典型性以及物种的独特性等特点,明确规定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

  三是筑牢生物安全屏障。主要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比如,近年来放生和增殖放流的行为越发多见。为此,《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四是激发全社会参与活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宣传和科普,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调查、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下一步,江苏省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以高水平保护支撑美丽江苏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切实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体系、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评估、全面开展长江水生态考核、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六个方面的工作。(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