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硬件改造、软件破解等手段,把普通手机改装成窃密工具,在网上销售。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
被告人谢某是某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的在校学生,偶然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具有偷录功能的手机,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商机”,便购买了二手手机、排线等工具,准备从事这门“生意”。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谢某通过在耳机插孔内安装摄像头、安装熄屏录像软件等方法,将5部二手手机改装成具有窃照功能的设备,而后通过网络将其中4部手机以人民币700元至1050元每部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50元。案发后,谢某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这类器材不同于普通摄影设备,鉴于其伪装性强、隐蔽性高的技术特征,极易被用于非法窥探他人隐私、窃取商业秘密,甚至实施敲诈勒索等衍生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将持续强化对窃照黑产的源头打击,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提升防范意识,发现疑似窃照设备时应立即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构建“不敢拍、不能拍、不想拍”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全力筑牢保护公民隐私权益的法治防线。(江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