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02万余元,相关责任人员获刑。
2021年5月起,被告单位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某乡镇的房产项目。2021年12月,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施某某为套用公司资金便利,通过“黄牛”分别注册成立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2022年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为冲抵被告单位在该房产项目上部分未开具发票项目的成本,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以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为销售方,以被告单位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购货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800万元。因项目尚未结算且亏损较大,被告单位未因虚开发票而少缴纳税款。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施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该起单位犯罪中积极参与,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综合评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合法经营是生存之本,注册成立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套用资金,看似捷径,实为绝路。国家税收红线不容触碰,市场公平秩序不容破坏,司法惩治锋芒不容轻视,坚决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唯有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方能筑牢企业长青之基,共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江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