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南通市教育局发布《南通市教育局通报多起违规培训典型案例》。
南通市聚焦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坚持从严从紧工作基调,夯实“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持续巩固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成果。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现对查处的违规培训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海安市某体育培训有限公司无故终止办学案。该机构违规收费,恶意终止办学,拒不退还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八)款、《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海安市教育体育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对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该机构的审核意见书。
二、如皋市某托管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案。该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如皋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48220元的行政处罚。
三、如东县吴某某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吴某某未经许可在如东县掘港街道陈高村兴环中路附近违规为7名学生辅导,涉嫌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如东县教育体育局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经营,并退还所收费用。
四、启东市在职老师施某某违规补课案。启东市某中学数学教师施某某在启东市某小区为4名学生进行违规补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处理办法的通知》等,启东市教育体育局对施某某作出如下处理: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申评职称、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不得提拔任用;扣发相应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政府专项考核奖;按照人事管理程序将其调离原学校,且三年内不得选调进城;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五、崇川区陈某某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案。陈某某等三名人员在崇川区人民中路某大厦违规对多名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涉嫌学科类培训。崇川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对陈某某等三人宣传“双减”政策,发放宣传手册并签订《不违规办学承诺书》,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待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要求开展托管服务。同时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提醒该大厦管理方加强场所管理。
六、通州区唐某某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唐某某等四名大学生在通州区某小区违规对20名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涉嫌学科类培训。通州区教育体育局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对唐某某等四人宣传“双减”政策,责令立即停止办学,并安全疏散学生。
七、海门区某托管服务部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案。该机构无办学许可证,借托管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海门区教育体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培训,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南通开发区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学科类招生广告案。该机构违规发布暑期学科类培训招生广告。南通开发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机构立即拆除全部违规广告,没收宣传彩页,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及政策宣讲。鉴于该机构顶风违规的行为,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已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其变换形式继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九、苏锡通园区某艺术培训机构未纳入全国校外培训监管平台案。该机构至今未缴纳保证金,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政策宣讲,督促缴纳保证金,指导注册全国平台账号,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十、通州湾示范区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案。该机构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退还费用,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南通市将强化部门协同,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动态更新“黑名单”机构等措施,持续强化警示震慑,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推动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