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李某某将其位于海门区某厂房的彩钢顶修复作业交由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某施工,张某某受王某某雇请在前述厂房从事劳务工作。当月某天,张某某站在二层屋顶准备将梯子从二层拉到三楼时,用手拉梯子的过程中,没站稳不慎随着梯子摔下受伤,经某鉴定机构鉴定,右膝创伤性关节炎伴膝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张某某遂将王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其提供劳务而造成的损失60余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为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在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未予审慎监管,未尽安全管理责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由其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案涉需修复的彩钢顶位于三层,系高空作业,风险性较高。被告李某某作为定作人,未尽到严格审查被告王某某有无施工资质、有无施工能力的义务,具有选任过失。根据被告李某某的过错程度,由其按2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作为从事风险性较高的劳务工作的人员,对于自身安全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原告未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合理预判,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其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存有一定过错,自担30%损失。
据此,基于二被告及原告自身过错责任比例,海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30余万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0余万元;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日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桑林龙 崔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