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某日4时50分左右,某村村民张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海门区包场镇该村设有牌坊的地段时,车辆前部与牌坊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认为该村村委会作为设置牌坊的责任人及该公共道路管理人,在公共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牌坊”的行为影响道路通行,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重要风险因素,故将该村委会作为被告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某自述,当天开车戴头盔,开了车灯,车速40码左右,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居住在案发地附近,平时知道牌坊的存在;但案发时,行驶至牌坊东侧减速带时,对面汽车远光灯影响其视线。
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述,该路段有路灯,约每晚十点到十一点之间开灯。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村委会系案涉牌坊的建设单位,平时由被告村委会管理。案涉牌坊位于包场镇包东路,有四个柱子,南北两个柱子在路边。四个柱子底部刷有黄黑相间条纹标识。牌坊东西两侧的路面上设有减速带。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该村村民,居住在牌坊附近,明知该路段建有牌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牌坊本身高大醒目,原告应当注意到牌坊的存在,谨慎驾驶,注意减速避让。但原告在事发时车速40码左右,车速过快。原告在对面汽车灯比较亮的情况下,遇情况操作不当,疏于观察。原告并无机动车的相关驾驶证件。综上,原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建造牌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道路上占用部分路面设置牌坊,对道路通行构成一定妨碍,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被告虽在柱子刷了黄黑相间条纹,在牌坊东西两侧的路面上设了减速带,但未能设置有效的警示标识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通行妨碍的危险。故被告村委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门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近日,最终判定由被告村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牌坊目前已被拆除。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或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源,通过发出警示或通知,一般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此时,只要发出了警示或通知,即可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于那些已经产生现实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仅仅通过警示或通知,尚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此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排除危险,如直接排除危险源,方可认定为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管理、救助义务。(桑林龙 崔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