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29日电(虞启忠)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涵盖多个领域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七件,涉及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并包含了不同裁量阶次。

  案例一:快递公司价格串通案

  某市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及其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通过协议、微信群及会议等形式,统一协调揽件价格、分配单量,涉嫌操纵市场价格。某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依法对相关主体处以罚款。相关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电商及消费者权益,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该案明确了价格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二:红木家具以假充真案

  某公司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将大量普通实木家具标注为国标红木家具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巨大。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涉案假冒家具,并处以罚款。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以假充真,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强调了诚信经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案例三: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材料案

  某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涉嫌违规收取水电费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财务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诉讼中,法院考虑到企业已对收费问题积极整改并退款,且经营存在困难,认为原处罚量罚过重。经法院释明,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撤销原处罚并重新作出较轻处罚,企业接受并撤诉。该案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司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案例四:不实宣传不予处罚案

  某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未获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仍在官网使用该称号进行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考虑到该公司曾获认定、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加强教育指导。该案展示了包容审慎监管与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五:樟脑原料药垄断协议案

  国内三家主要樟脑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协商价格、分割市场等方式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导致价格异常上涨。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后,根据各企业在垄断行为中的作用、获益程度、配合态度等因素,差异化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案是反垄断执法在原料药领域的典型实践,对保障民生和规范行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电梯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案

  某电梯工程公司在一年内多次销售并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且存在伪造使用标志的行为。因其在短期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力督促了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七:食品行政处罚过罚不相当复议案

  某酒业公司因销售少量过期茶叶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在行政复议中,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原处罚决定罚款金额与违法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小过重罚”问题,遂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处理。该案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了涉企执法中的不当处罚,促进了执法的公平与精准。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推动构建“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体系,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坚定决心,也为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