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物业费收缴确认书》,让物业经理的月收入从万余元骤降至两千出头。这份约定“未完成100%收缴率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责任状”,究竟是企业绩效管理的合理手段,还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单方降薪?

  小陆系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580元/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小陆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1082.56元。

  2023年11月19日,该物业公司要求小陆签署《物业费收缴确认书》,约定若未按照计划表完成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100%收缴率”指标,其工资按最低标准2280元/月发放。同年11月至12月,物业公司以小陆未完成指标为由,向其支付11月工资1630.01元、12月工资2023.01元,远低于其过往平均收入。

  2023年11月21日,小陆递交辞职申请书,实际工作至12月25日离职。2024年4月30日,小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物业公司将“物业费100%收缴率”作为衡量物业经理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并据此大幅削减其工资,实际上是公司转移了自身的管理责任;第二,物业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一方面,其直接将小陆工资的80%左右与收款指标挂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考核机制导致小陆收入波动剧烈,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第三,案涉《物业费收缴确认书》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某物业公司在付薪日前一天夜晚24:00左右要求小陆签订确认书,该时间明显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庭审中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平等协商签订,实际上利用了自身主导地位,单方面设定了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条款。

  综上,该确认书约定的义务性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本质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某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陆工资差额。后某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嫄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