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法院判决周某某应给付某装饰公司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电费及其他费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穷尽网络查控手段,查控到的财产线索十分有限,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周某某也始终未到庭配合执行工作,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长期未能获得清偿。
近日,海门法院获得了周某某在太仓某地的行踪,为了能及时控制住被执行人,海门法院立即与太仓法院取得联系寻求协助,太仓法院积极响应,成功控制住了被执行人,海门法院第一时间派干警赶赴太仓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带回海门法院。
周某某被带回法院后,起先一直保持着强烈的抵触情绪,面对执行干警关于剩余债务如何履行的询问,要么沉默要么回答“没有钱”。执行干警并未轻易放弃,从情理上体谅其难处,从法理上阐明拒不履行的后果,耐心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同时亦做好了将周某某进行拘留的准备。眼见难逃法律的制裁,最终,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当场履行1万元。 (黄舒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