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次出狱还不到一年的高某不仅酒后无证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还潜入办公楼窃取他人财物。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25年4月17日晚,一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高某在家中百无聊赖,手机铃声突然响起,是朋友发来的宵夜邀请。挂断电话后,他转头瞥见同住好友放在客厅桌上的汽车钥匙,趁着好友不注意,高某悄悄拿起钥匙揣进口袋,径直下楼发动汽车,踩着油门疾驰而去。

  次日凌晨5时许,当高某驾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华欣路与金羽路交叉口时,酒精早已侵蚀了他对车辆的控制力,高某的车狠狠撞向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两辆车瞬间受损严重。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高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 145.8mg/100mL。经认定,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25年6月7日11时许,高某辗转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某电商直播间,此时正值午餐时段,工作人员纷纷离岗就餐,室内空无一人,大门也虚掩着。见此情形,高某悄悄推开大门溜了进去,将办公桌上的19部手机悉数装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3331元。

  而就在一个月前,同样是在川姜镇的街巷楼宇间,高某已两度趁他人不备潜入室内,窃得电脑、现金等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4611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均应予惩处。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两罪分别具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