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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防止污染 江苏省全面推行规划“环评”
 
2006-01-05 09:08:24
来源: 新华日报
 

    近日,江苏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必须严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否则“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江苏要补规划“环评”的课

    所谓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据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朱铁军介绍,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但从实施情况看,除少数部门在个别规划领域进行试点以外,我省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相对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尚未完全被各方所理解和接受。

    为何要全面推行规划“环评”

    在某市工业布局规划中,将化工区设在了城市的上风向。虽然单个企业都做了“环评”,但是在“上风向”这个前提下,建设项目“环评”只能是“拾遗补缺”;而如果在制定规划之前,做好规划“环评”,完全有可能将化工区避开城市上风向,则能更有效地减少对城市的污染。

    朱铁军告诉记者,过去,我们只注重对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但建设项目仅处于整个决策链的末端,所以这种“环评”,只能补救小范围的环境损害,不能指导规划的发展方向。在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关键时刻,省政府出台全面推进规划“环评”的意见,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两大类规划必须做“环评”记者注意到,在省政府通知中,要求必须做“环评”的规划,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种是土地利用的规划,区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一种是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在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的审查工作,通知也作了详细界定:由省、市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同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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