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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不得选择性别堕胎 超14周堕胎须证明
 
2006-03-17 08:13:18
来源: 本网综合
 

    据现代快报报道:今后,人们会在医院的B超室、染色体实验室等场所看到贴在醒目位置的警示标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不过,“加强警示”只是控制选择性堕胎的系列规定中的一项。1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明确了“一揽子”规定。

    在新发的文件中,对“是男是女不得提前透露”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其次,此前备受关注的“妇女妊娠14周以上进行堕胎要出具证明”的要求,也规定得十分详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具体而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对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求较以前更为严格,文件中出现了一连串的“禁止”: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郑春平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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