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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办法出新并开始实施
 
2006-04-08 13:59:15
来源: 本网综合
 

    据《扬子晚报》报道,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等日前向江苏省各地转发了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开始实施。昨天,省劳动保障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其中的内容。
    
    社会保险补贴除了《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外,还包括工伤和生育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了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还包括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
    
    符合条件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也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如果是比照企业参保缴费的,享受全额社保补贴。上述企业或岗位的社保补贴均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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