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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该办法首次就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做出具体规定。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采取的又一新的举措。
神话传说、养生医疗等均可申报
《办法》规定,申请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申报项目须提出十年保护计划
规定要求,申请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等。
江苏省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省政府定期公布一次“代表作名录”
根据规定,建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改委、教育厅等单位组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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