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学界和新闻界称为政府为流浪汉讨说法的“中国第一案”——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12月18日一审裁定,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被驳回,数日之后,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宗从年头持续到年尾的事件,无疑是江苏2006年的一桩大事件。由这个特殊案例,引发了一场持续一年的关于“如何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能不能借此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完善”等话题的争论。

·2007年3月28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

·2006年12月28日  一审败诉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12月18日  经过8个月漫长的等待后,南京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2006年4月19日  在高淳县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诉讼的其中一起案件在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6年3月14日  高淳县民政局将驾驶员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83118.70元人民币。

·2006年3月8日  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查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由民政局提起2名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

---------------------------------------------------------------------

·(起诉被驳回之后)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的陈秋林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显然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这不能算是民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这样说来,法院认为民政局无权起诉,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起诉被驳回之后)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对不能确认身份的流浪汉遭受侵害后,谁来给他们维权、怎么维权确实是法律盲点。但是既然国家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那么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失,如果我们不站出来为被撞死的不知名流浪汉主张权利,那么现实中就没有人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了,这会损害社会公平。”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冯嘉林: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民政局是否具有该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通过看此次诉讼中透露出的问题,可以说,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资格的规定进行反思。正如有的媒体评论的,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未知名者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如何得到尊重和体现?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谈及起诉初衷)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民政局来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如果能引起整个社会对如何为不知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将起到积极作用。”

·进一步完善“替代性诉讼”程序
·法律不能让流浪者死了白死
·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索赔行政追问
·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具有积极意义

·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失败暴露法律盲点
·
民政局主动担责值得赞赏
·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应予扩大
·支持张局长上诉

---------------------------------------------------------------------

    民政局有无“主体资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者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详情]

    流浪汉生命健康权利如何维护?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不知名流浪汉在外乞讨遇车祸等事故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这同时也暴露出目前社会救济体系的盲区。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不知名者主张权利,那么这部分人的生命健康权将如何能得到尊重?又如何得到体现?  [详情]

   社会救济漏洞还是法律救济盲区?
    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导何文燕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认为,如果被撞死流浪汉曾经得到救助站的救助,二者发生了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由救助站出面代为维权还说得过去。而事实上,国内发生的几起流浪汉维权案,救助站事先均不知情。她认为,国家修改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直接授权给民政部门代为维权并不合适,         [详情]

    相似事件,为何各地判决不同?
    刘亦兵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他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成了全国第一例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而在湖南临湘和江苏高淳,同样由民政局代流浪汉起诉的案件则遭遇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前者一审判决民政局胜诉,后者一审判决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同样的事由,出现三种处理结果。在其背后,是法律上的空白。[详情]

---------------------------------------------------------------------

·“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虽然一审败诉,但它作为突破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实践者和先行者,其意义已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凸显出来。这一败诉的个案,不仅对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松绑”将起到推动作用,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职能的广泛化,也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详情]

·“最好的方法是,由慈善机构或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之下,代为主张权利,胜诉所得也可以直接由这些慈善组织支配用于慈善事业”。这正是不少西方国家所采取的方法。                                                     [详情]

·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在民事领域,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为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完全可以运用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案。今后,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能否接受并作出公正判决,是在考验法院和法官的智慧。更为重要的是,要以此为契机,促进法律的完善。为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维护合法权益,既能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能惩罚违法行为,更能促进民政部门全方位关心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详情]

    2004年和2005年,南京市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警方将此事反映至高淳县检察院。检方研究认为,死者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接到检察建议后,高淳县民政局决定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向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索赔。

高淳民政局替不知名流浪汉打官司案庭审现场(赵兴武摄)

·全国首例死亡流浪汉维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
"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原告上诉
·“无名”流浪汉车祸身亡,权益谁来维护?
·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案被驳回引争议
·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宣判 起诉被驳回
·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透视
·焦点网谈:谁来为车祸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全国首例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引发的思考
·流浪汉被撞死 南京高淳民政局为其“讨说法”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身份不明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开庭
·民政局替车祸死亡流浪汉打官司

·婺源民政局代流浪汉打官司
    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流浪汉遇车祸,民政局当原告出庭维权。日前,江西省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庭外和解。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医疗费48536.70元,护理费6125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104元,另外还赔偿了残疾赔偿金130262.12元。

·流浪汉被撞死救助站诉讼获赔 
    2006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卢某开车撞死一流浪汉。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卢某以及他的工作单位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卢某和单位支付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

·流浪女遇车祸民政代理索赔成功
    2005年9月18日,洪某驾二轮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随后,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流浪女碾轧致重伤。2006年4月17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评定流浪女的损伤已构成一级伤残。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极为重视,6月30日,该局作为无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413.08元。最终,三名附带民事被告共同赔偿162500元(含医疗费)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照顾。

编辑: 钱芳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