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并购方式到发达国家实现“走出去”,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选择。如何降低并购风险?4月28日,美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分会主席Amy L.Sommers应邀在宁给江苏省企业亮出新招:“既要熟悉美国以及各州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忽略了民意,要补上公共关系必修课”。
长期从事跨国并购法律研究和服务工作,Amy L.Sommers表示,中国企业到美国并购机会很多。结合江苏实际,她建议,纺织服装、机械、装饰企业可收购品牌或分销网络,扩大在美国的市场份额;电子以及软件企业则可以通过收购或同行合作,开展交叉研究,提升产品技术水平。
操着一口流利的汉语,Amy L.Sommers强调,并购是中国品牌走入美国的捷径。“联想”在中国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IT品牌,但美国人却没听说过。因为有了并购IBM行动,“联想”在美国一夜成名。到美国并购,依法行事是前提。Amy L.Sommers说,美国的法律依据其实和中国很相似,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但美国每个州都有权力控制本州商业行为,所以各州的公司法、合同法各有不同。因此,到美国并购既要了解联邦法律,还要遵循各州规定。
依法操作,并不等于并购就可以高枕无忧,有时法律以外还有致命性风险。2005年6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出资185亿美元收购尤尼科石油公司,对照美国法律,中海油的操作无可指责,但由于受美国媒体导向,本来一场正常的商业交易被“妖魔化”,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美国人担心中海油可能将石油转移到国外、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国会议员联名给布什写信,要求政府严格审查。迫于压力,这宗并购案无果而终。Amy L.Sommers归结这起并购案失败的教训时,认为关键是忽视了公共关系。她说,美国政府和媒体观点常常不一致,结果是媒体通过舆论左右民意,民意又反过来影响政府决策。因此,中国企业到美国并购,不能忽视民意的力量,要高度关注公关战略的运用。
她建议,江苏企业在作出到美国并购决定前应认真选择战略游说公司或咨询机构,让一个既熟悉中国文化又了解美国国情和目标公司的人来充当桥梁,或请相关人士“院外游说”,这不仅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也是并购案遭遇麻烦时能够峰回路转甚至起死回生的“要诀”。(邵生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