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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29日电(记者 黄海波 凌军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记者29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2年至今,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34起,37539名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安置。部分企业破产债权清偿率达到了97.176%。
据南京市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杨玲刚介绍,为了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南京市两级法院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争取职工理解和支持,同时严格审查企业破产申请,对没有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不予受理,并全程关注职工安置方案。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企业主管部门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生活费、报销医药费、办理劳保等;对具备再就业条件的职工,或协调到同类企业上班,或推荐进行再就业培训;对不具备就业条件也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通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解除劳动合同。
杨玲刚说:“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是妥善安置职工的源头保证,我们对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等各项破产财产一律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处置,不得协议转让。同时严格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案涉及债权人515户,债务超亿元。法院受理后,多方协调国土、房产等部门,为200多户购买破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业主办妥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最终实现了97.176%的债权清偿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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