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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民工优先保工伤 具体办法10月施行
 
2007-09-28 15:51:48
来源: 扬子晚报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建工局昨天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出实施办法,要求所有建筑民工须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此办法自10月1日起生效。

    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企业可根据建筑业民工个人的相对稳定性及参保要求,有差别地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但所有建筑业农民工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1,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由企业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以民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8%;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或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1.5计缴。2,已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3,未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或已申报但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4,企业还应同时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业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市政、园林等系统(行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卫庭 )

编辑: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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