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这份国发〔2008〕3号文提出:对于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政策严厉:闲置土地要付更高代价
根据通知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南京国土局:三年前就有相同规定
“开发商手上的地越来越多,即使不搞开发,转让出去也能大赚一笔,最终还是会转嫁到购房者的头上。”在记者就这一文件采访南京市国土部门相关人士时,他表示,早在2004年国土局便察觉到房地产市场上有这样的“苗头”,因此早在2005年初,由南京市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闲置土地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具体标准为出让地块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须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这与国务院下发《通知》的标准几乎一致。
究竟什么样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呢?按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即为闲置土地。此外,还有4种情况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分别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未规定)开发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并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内人士:释放更强调控信号
业内人士认为,新年伊始,国家便再次亮出收紧土地闸门、严格土地管理的信号,对于2008年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影响深远。开征增值地价对房地产市场的直接影响是可以减少囤地,遏制因供应不足造成的房价上涨。国务院这份文件,虽然不少内容是“重申”,但透露的信号是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将加大,今后开发商想钻空子不太可能了。也有开发商认为,企业拿到地就必须开发,实力不够的小企业就会玩不转了。此外,分期开发的大地块出让也会受到影响,今后“地王”将越来越少。
江苏本土开发商栖霞建设的负责人表示,这份文件中的细则并不是界定很清楚,要施行还有待时日。而南京东凯置地总经理包天雷则认为,国家对土地市场的严控其实是一个“信号”,预示着针对楼市的调控还将继续。他预计短期内开发商可能会加大建设力度,从而提高供应量,老百姓在今后一两年内将面临更多的选择。 (王 烨 马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