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5月14日发出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捐赠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捐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除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募捐活动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管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
二、严格管理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接收救灾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核实清楚,开具收据。救灾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全省性民间组织要将救灾捐赠的接收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由民政厅负责统计汇总,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强化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救灾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