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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隐私 有专家认为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应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可此法并未规定可以通过抄告单位这一途径进行处罚。闯红灯作为违法行为,理应受法律惩罚,但相关部门即便出于公心进行曝光,也是不妥的,是侵犯了市民隐私。[详细]
闯红灯是违法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 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教授周元伯:“抄告”是创新的管理手段,对促进市民守法是有好处的。抄告不侵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隐私,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闯红灯是违法行为,并发生于公开场合,不属于个人隐私,不在保护范围之内。道路交通法第6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抄告单位”可以提醒他们对违规者履行教育义务,这对于单位维护职工安全,家庭幸福,预防工伤都有益处。[详细]
应客观地看这个问题
警方抄告的目的,并不是追求100%抄告率,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教育,造成全社会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建设文明社会,做文明市民,我们还处在初期阶段,不指望立竿见影,准备做长期的坚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维护社会安全,是警察的职责。[详细]
“抄告单位”没有法律依据 现在的抄告,是在利用个人对单位管理的一种“恐惧感”而进行的,不是公民的自觉服从。其次,由于“抄告”制的操作性不强,有的人抄告了,有的人没抄告,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不公平。第三,整治闯红灯,是一个过程,警方还是要最大限度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每一个闯红灯的人进行处罚。不能像现在这样,抓一阵,放一阵;有的抄告,有的不抄告,或者最终不了了之。[详细]
舆论压力更管用 在国人传统的荣辱观里,往往忌惮小范围的评头论足。对于“单位人”来说,“县官不如现管”。将闯红灯行为抄告单位,可以运用单位上下的舆论压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国人素质还未完全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今天,除了加大全民素质教育外,采取多管齐下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抄告制”犹如给处罚再加了点“盐”,不仅能够警示违规者,也可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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