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王超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新浪、搜狐、网易、凤凰、新华等等65家网站纷纷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引起网民强烈反响,搜狐网就围绕银行是否该收滞纳金和复利做了专题调查。调查显示,2.5万多名网友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其中认为银行“利滚利”是霸王条款的占75.9%。

法庭辩论: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

    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的解释是,不还钱是因为银行没及时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详细内容]

    被告方诉辩围绕三方面展开——

* 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 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网民观点:“利滚利”是霸王条款

    南京律师及公众质疑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和“复利”行规的报道,激起有关信用卡“霸王条款”的热烈讨论,众多网民认为,银行“利滚利”是霸王条款,其中,争相“晒”奇案的网友可谓来自五湖四海……>>[详细内容]

·案例1:透支2万,过期1天还款时特意多还了100元,可银行竟要收400元利息和滞纳金

·案例2:新卡还没启用就“滚”出70多元欠款

·案例3:按ATM机显示金额多还了10元,结果对账单上还欠500元

·案例4:不小心欠了年费,两年后要还900元年费和滞纳金

·案例5:单位工会给教师办卡,教师一直没用,不慎欠下年费后导致无法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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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真正利润点

·老老实实还款的持卡人,相当多的一部分,都会办一个同一家银行的借记卡绑定还款,这样一来,可以沉淀借记卡上的资金。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商家刷卡,商家会返还扣点。
·透支消费或者取现后,有些人不能足额还款。
·七七八八的其它手续费,比如年费、挂失费、汇兑费等等。

律师观点:修改“滞纳金”有先例

    非行政处罚不能用“滞纳金”,这一话题也让法律界陷入思索。南京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2004年就有法律界人士专门提醒非行政机关,用“滞纳金”这个词不恰当。

    比如中国法院网上至今有篇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臧东亮撰写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里面就提到:邮电部门曾经错误使用“滞纳金”这一概念多年,但后来“滞纳金”一词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便被修改为“违约金”——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质疑一 “滞纳金”银行没资格收

    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认为,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自然无法律依据收取。[详细]

质疑二 存款单利凭啥还款复利

    在这份法复〔1996〕18号、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里明确:“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据此,律师认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详细]

质疑三 金融安全不等于保护银行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认为,在欧盟、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

   
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

    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详细]

责任编辑: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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