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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一 “滞纳金”银行没资格收
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认为,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自然无法律依据收取。[详细] |
质疑二 存款单利凭啥还款复利
在这份法复〔1996〕18号、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里明确:“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据此,律师认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详细] |
质疑三 金融安全不等于保护银行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邱鹭风教授认为,在欧盟、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
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
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