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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执行公务的公正和廉洁,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办事,不准违反组织原则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对尚未定性的事件和案件处理表态。
二、严格遵守保密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新华社内部动态和信访、案件查处信息,保护举报人。
三、尊重社内外同志,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平等待人。
四、不准参与或干涉地方事务,不准向地方和部门及有关人员打招呼,为本人、亲友和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提出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或绕道旅游。
六、不准参与非法集会或宗教活动,不准参与赌博或有损职业形象的活动。
七、不准接受钱物、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无法拒收的必须尽快登记上交。
八、不准向地方和部门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办私事,不准让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外出随行。
十、外出执行公务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住址和联系方式;任务完成后,应尽快返回,不得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特殊情况须报单位领导批准;回单位后,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外出期间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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