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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和新华社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上任前进行的廉洁从政教育谈话。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决定下达10日内,进行廉政谈话。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谈话的,应约定时间尽快补谈。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和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依据,突出以下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当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二)对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着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三)对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新提拔任用的局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含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二)新调进的局、处级领导干部;
(三)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必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文书为《廉政谈话通知书》。局级和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由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领导审定,分管纪检监察室负责下达;正处级和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由部门和分社的纪检监察干部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下达。谈话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与下达通知书机关联系,确定谈话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工: (一)新提拔任用的正局级和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由社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的人选。副局级和企、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由社人事局和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负责同志谈话。
(二)新提拔任用的正处级和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和分社领导班子确定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的人选。
第七条 本制度由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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